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八條國家檔案部門主管全國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建設和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檔案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的需要,在職責範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