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以申請延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符合應征條件的人拒絕或者逃避應征的;(三)拒絕、逃避軍事訓練、軍事勤務和應征入伍的預備役人員。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給予開除學籍等處理後拒絕服現役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戰時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