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定級規定》第四條,新錄用公務員經考核合格的,按照下列規定定級: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直接錄用的無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中專畢業生被任命為辦事員的,定為27級;大學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26級。
本科畢業生、取得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含學制六年以上的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的研究生和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副主任,定為24級;任命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為主任科員,定為22級。
《公務員職務等級劃分要求》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擬晉升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工作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晉升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內設機構正職以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可在機關或系統內通過競爭選拔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