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
(5)品行良好。
司法考試的其他規定。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年度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數和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後公布。
第十八條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和頒發證書的具體辦法由司法部制定。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