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的基本原則
(壹)公考內容相同的職位之間調劑;
(2)已進入第壹輪面試名單的應聘人員不得參加調劑;
(3)參加調劑的報考人員只能報考壹個調劑崗位;
(四)報考人員申請調劑的,應當符合調劑崗位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要求;
(五)申請調劑的應聘人員筆試成績達到原崗位最低合格分數線和擬調劑崗位最低合格分數線;
(六)進入調動名單的人員不再參加原崗位的接替工作。
補考:在面試公布前,如果候選人因為政審或者其他原因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麽下壹個候選人可以補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