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中央組織部、教育部關於嚴格規範領導幹部參加社會化培訓的通知》(中團發[2065 438+04]18號)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參加其他無高額費用的社會化培訓的費用由本人承擔,不得用財政資金和單位經費報銷,也不得由任何機構或他人變相補貼。該規定也適用於普通幹部,包括普通公務員,規定中提出的社會化培訓包括參加黨校在職研究生。所以公務員報考或者參加黨校在職研究生的所有費用都由學員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