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學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
第三條接受免費師範生教育的學生(以下簡稱免費師範生),由部直屬師範大學按照《免費師範生教育協議》進行教育和培養,並按照有關協議履行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公費師範生應當嚴格履行協議,未按協議約定從事中小學教育的,必須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支付違約金。退還的違約賠償金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壹收取、管理和使用,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人員招聘、績效管理、公費師範生表彰獎勵等。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費師範生績效管理的具體辦法及其他相關政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費師範生績效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建立公費師範生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