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意見》第二條基本原則;
質量第壹。圍繞提高公安專業人才素質,明確公安院校定位,突出特色,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努力培養適應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質專業人才。
公開公正。公安院校畢業生必須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加大公開透明力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
草根取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主要充實到基層執法崗位,重點滿足艱苦邊遠地區招警需求,著力解決基層專業人才引進難、艱苦邊遠地區招警難等問題。
規範便捷。根據公安院校辦學規律和人才培養性質,組織全國統壹招生考試,合理確定招錄時間,進壹步優化招錄流程,為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進入公安機關工作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