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在年中預繳所得稅時據實扣除,年終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擴展數據: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企業集團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情況,將技術要求高、投資大、需要集團公司開發的研發項目的實際研發費用,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之間以合理的方式進行分攤。
第十六條企業集團采用合理分配研究開發費用的,應當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者合同,明確約定研究開發項目各方的權利義務、費用分配方式等內容。沒有提供協議或合同的,不得扣除研究開發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