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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回原籍有哪些手續?

將戶口遷回原居住地所需辦理的手續:

1,向當地派出所申請;

2.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

4.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和理由,到遷入地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

6、戶政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7.持《準遷證》回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轉戶證;

8.持遷移證和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

9.如果我不去戶口遷出,我可以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是原家庭的成年成員。本人需要提供準予遷入證明(遷出地戶口復印件)、戶口簿、身份證。遷出地派出所符合條件後,給我開具戶口遷移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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