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予以嚴肅處理。對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紀律或政治處分;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應當將考生考研違規或作弊的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並告知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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