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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學籍管理條例》第五章是轉學和重大變更。

第二十條壹般情況下,研究生不能轉專業。原指導教師因所在專業調整發生變動,單位無法繼續培養,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專業的,須經轉出、轉入單位同意。

第二十壹條經批準的轉讓,壹般應在本地系統內進行。個別不能解決的,可轉到專業對口的領域培養單位,接受的專業必須符合培養研究生的條件。研究生轉學由本人申請,轉出、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後,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部門審批(跨省的,須經兩地高教部門批準),由轉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抄送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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