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經批準的轉讓,壹般應在本地系統內進行。個別不能解決的,可轉到專業對口的領域培養單位,接受的專業必須符合培養研究生的條件。研究生轉學由本人申請,轉出、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後,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部門審批(跨省的,須經兩地高教部門批準),由轉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抄送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