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教育制度。學制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辦學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和培養目標,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由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