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中國公民。
具備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者,可取得教師資格。?本法施行前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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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相關條款:?
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師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侮辱或者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並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和學生的意見。教師的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加薪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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