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科學研究機構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率。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教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二十條
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學習年限和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術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