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國家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考生認為其報考的招生單位的招生行為違反本條例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對政策執行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投訴人。
對舉報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進行調查,並依據《信訪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考生對招生單位作出的書面答復不服的,可向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上壹級機構申訴。
擴展數據:
關於研究生考試監考相關要求的規定:
65438+
2、遴選監考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如直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應予以回避,不得參加當年的監考工作。
教育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規定》的通知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