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學生申請轉學,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學學校同意,由轉學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和相關證明。如果他們認為符合學校的培訓要求,學校有培訓能力,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進行轉崗。研究生轉學也要經過意向專業導師的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向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根據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需要轉戶口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相關文件抄送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