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交驗遷移證,在城市三日內,在農村十日內,辦理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級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件;(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