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因疫情無法返回工作崗位、連續三個月無生活來源、生活困難且無法享受失業保險政策保障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經本人申請,在其工作地或經常居住地發放壹次性臨時救助金;
2.其他尚未就業、因疫情基本生活面臨困難的大學生,以及因疫情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其他家庭或個人,及時納入臨時救助範圍;
3.對經緊急救助和過渡性生活救助後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給予臨時救助,防止其因災返貧;
4.不得隨意附加不必要的限制性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為由,或者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人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