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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落戶政策

法律解析:45周歲以下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本科學歷的畢業生,為本市城鎮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並已連續繳費6個月以上的40周歲以下高校畢業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轄區的,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明,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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