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銜條例,與行政級別相對應,警察被賦予警銜第壹,行政文員被賦予警銜第二。行政書記授予三級警司警銜,副總書記授予二級警司警銜,總書記授予壹級警司警銜。
根據行政級別和工作年限,按照《警銜條例》授予相應的警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