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警銜和警銜:
公共安全部部長:部長級警官,授予總監,其單位為部長級。
省公安廳廳長、直轄市公安局局長:副部級警官,授予副總警監,單位為處級單位。
市公安局局長、直屬縣(區)公安局局長:副科級警官,授予二級警監(壹麥二星)或三級警監(壹麥壹星),單位為科級單位。
縣、區(含縣級市)公安局局長,直轄市縣(區)公安局直屬機關、隊、辦負責人:副處級警官,授予壹級警督(二杠三星),單位為科級單位。
縣(區,含縣級市)公安局直屬機關、隊、辦:副廳級,授予二級警督(二杠二星),單位為副廳級單位。
以下是刑偵負責人的警銜和警銜:
省公安廳、直轄市公安局刑偵總隊總隊長:副廳級或正廳級警官,分別授予二級警長(壹麥二星)、三級警長(壹麥壹星)。
直轄市公安局、縣(區)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正局級或副局級警官,授予二級警長(壹麥二星)、三級警長(壹麥壹星)或壹級警督(二桿三星)。
縣(區)公安局刑偵大隊隊長、縣(區)公安局直屬派出所:正、副廳級警官,授予壹級警督(二杠三星)或二級警督(二杠二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