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以外的職務公務員的職級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各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職能、規格、人員編制、職數和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確定各職位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