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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歷證明、補充社會保障與研究生學習的關系

民政部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局關於研究生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的批復。

[80]閩字第171號

冶金工業部勞資司:

妳部冶金地質戰鬥指揮部探礦技術研究所勞動工資處1979年12月27日給國家勞動總局的函已轉發我局。關於幹部王大和李金陽參加革命工作的年限,按照規定,他們大專畢業後,不能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從研究生班畢業報到之日起計算。

1980年2月8日

這是不計算工齡的政策。

但是現在的政策是用繳費年限代替工齡,就像我說的,所以如果妳能補繳,自然會計算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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