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允許學生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學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勞動合同無效。2.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的,不視為就業。”這種勤工儉學是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利用業余時間打工補貼學費和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