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五條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者具有與研究生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達到下列學術水平的,授予碩士學位:
(壹)掌握本學科紮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者獨立承擔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