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五條,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房補貼以不低於所購住房總價的30%作為購房首付款;有住房補貼的,個人承諾的30%為購房首付;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賠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擔保人;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借款人應當直接向貸款人申請貸款。貸款人應在收到貸款申請和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三周內給借款人正式答復。經審查批準後,貸款人應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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