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院校招生暫行辦法》
(二)錄取條件
1,政治條件。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必須達到200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標準外,還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政治審查。重點考察考生的思想進步、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法制觀念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審不合格:
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
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差的;
涉嫌犯罪尚未查明的;
直系血親或者對我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我無法與他們劃清界限的;
直系血親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之壹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其他原因,不適合當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