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開除學籍:
(壹)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嚴重作弊行為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的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多次違反校規受到紀律處分,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