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規定,每壹個被大學錄取的學生,在入學之初都可以將戶口從家裏遷到學校。這個戶口的轉移是自願的,學生可以選擇遷不遷。具有該校戶口的學生,學業完成後,要麽按照學校的“派遣”到其就業單位所在地落戶;要麽處於失業狀態,戶口退回原籍。
擴展數據: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報考研究生。
(壹)國家承認的原本科畢業生;
(二)具有國家承認的學士學位;
(3)經國家認定為高職畢業生的考生,達到大學畢業生水平,兩年以上(高職高專畢業生至2009年9月1,下同)根據培養目標滿足招聘單位具體業務需求的考生;
(四)完成大學本科學業的學生和國家承認的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按照與大學本科同等學力參加考試;
(5)已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者,可重新申請碩士學位,但只能申請委托或自負盈虧的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