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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讀“研究生休學後就業按以前學歷安排推薦”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休學由培養單位出具休學證明。學習滿壹年及以上,完成培養計劃並經考核合格的,頒發大專學歷證書;學習不滿壹年的,發給學習證書。未經批準擅自休學的,自動退學,不發給準學士學位證書和學習證書。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退學後的善後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壹)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單位。

(二)入學前因學業失敗休學的應屆畢業生,由培養單位負責,原則上在其生源省(入學前本科學習戶口所在地,下同)安排、推薦就業,報培養單位所在省畢業生調配部門批準,辦理派遣手續;

研究生退學後的就業,是根據入學前的學歷安排推薦的。在培養單位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接收單位的,應退回其來源。

(3)其他研究生應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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