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研究生退學後的善後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壹)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單位。
(二)入學前因學業失敗休學的應屆畢業生,由培養單位負責,原則上在其生源省(入學前本科學習戶口所在地,下同)安排、推薦就業,報培養單位所在省畢業生調配部門批準,辦理派遣手續;
研究生退學後的就業,是根據入學前的學歷安排推薦的。在培養單位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接收單位的,應退回其來源。
(3)其他研究生應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