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務員錄用條例》
第三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考生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對報考資格進行復試和考察。
第三十三條報名資格復審主要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報名資格條件,確認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實現“兩個保障”、熱愛中國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的政治要求。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崗位匹配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不符合公務員條件或者不符合報考職位條件的考生,不得確定為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