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 *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助理盡了合理註意義務後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說明後,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解除合同的,包價旅遊機構應當將扣除支付給地接社或者履約協助人員的不予退還的費用後的余額返還旅遊者;變更合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返還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