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制定並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在京企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京外國家機關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任職不滿八年,排級軍官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連級以上軍官未達到同級職務的最低任職年限。除非組織安排或批準,他們不得退出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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