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是:
第二十條在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含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學歷的民辦高校)、軍隊院校、中小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的學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與學校不在同壹城市的,憑加蓋院校公章的學生證(小學生可書面證明),每年可享受4次家庭與院校(實習地點)之間的單程半價硬座。動車組列車只賣二等座學生票,學生票是全價票的75%。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買學生票,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買。
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按上述規定辦理。
出售學生票時,應選擇短途列車或換乘少的列車出售。
下列情況不能出售學生票: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家長壹方時;
2.學生休學、復學、轉學或退學時;
3.當學生往返於學校和實習地點之間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