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馬斯·阿奎那·奧古斯丁。
他對法學最大的貢獻是他的著作《神學大全》。在這本書中,他提出了關於自然法、教會法、民法和刑法的理論。他強調法律的普遍性和重要性,認為法律是社會存在的基礎,是社會秩序的保障。他還提出了法律的三重目的,即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權利和促進道德進步。這些理論對中世紀歐洲的法律思想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法律是什麽?
法學(又稱法理學或法學)是研究法律、其現象以及與法律有關的問題的專門知識。它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是社會科學的重要課題。法律思想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法”字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起有“法理學”之名。
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皮亞努斯(Ulpianus)將“法律”壹詞定義為:人與神之間事務的概念,對正義與非正義的研究。現代法理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對於法律與科學的關系,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主要涉及到價值論研究是否科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