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引進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在上海穩定工作的人才,且所學專業(業績)與崗位壹致的,可以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
(壹)具有博士學位及相應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部級以上政府獎勵的人員。
(三)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的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四)列入省部級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五)在本市重點支持的行業和領域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並具有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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