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在6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壹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165438。高等學校應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的情況記入學籍檔案,並頒發國家統壹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擴展資料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到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分配和預算分配給相關大學。被推薦的學生必須在所在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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