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教師的工資標準如下: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晉升和加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資助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教師和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