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系統: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新生,經本人申請,研究生工作部(處)審核,可授予入學資格:
(壹)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在校學習的,由相關單位出具證明,經審核屬實;
(二)自願在工礦企業、學校等基層部門或西部地區工作和鍛煉,有接收單位的;
(3)體檢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醫院確診後1年內可治愈者。
第四條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1年。
第五條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須在保留期滿前三個月向研究生工作處(室)提出書面入學申請,並附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新生所在單位(單位)的鑒定;因病請假的學者還應提交二級及以上醫院的健康狀況診斷證明。符合上述條件者,由研究生工作處(部)審核,發給入學註冊通知書,並按第七條辦理入學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