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度小於50米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二)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
(三)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
(4)單跨小於27米的建築工程。
註意:
1.建設工程是指民用建築工程、工業建築工程、結構工程以及道路、通信、管網、管道等配套設施。工程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屋面、裝飾裝修、建築幕墻、附屬人防工程、給排水、采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築工程相關專業職稱有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項目範圍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當由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企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