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現就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壹、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中醫師承和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的有關規定。
二、考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由初審機構按《暫行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辦理。
三、試用期是指上壹年度醫學綜合筆試1至1的時間,在見習機構累計見習時間超過1年。在多個機構試用的,應當出具各試用機構的試用考核證明。報名後未按期完成試講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
用“綜合筆試體檢”的概念為下壹年做準備。
四、使用合格證書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