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壹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18周歲不滿35周歲,研究生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申請人必須身體健康,年齡在35歲以下。報考特殊職位的考生還應具備職位所要求的特殊條件。
第二十三條報考公務員,除符合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