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學校應當根據本科專業和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三條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各種學分,達到畢業要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壹)獲得理工科學位的學生必修課成績未超過40學分,獲得其他學科學士學位的學生必修課成績未超過25學分;
(二)畢業時所有課程平均績點不低於2.0;
(3)大學英語四級成績達到425分(藝術類本科400分),其他語種大學英語四級成績合格;
(四)參加學校認可的學科競賽項目並獲得校級壹等獎或省級以上三等獎;
(五)代表湘潭大學參加省級體育競賽(包括相當於省級
區域選拔賽)獲得金、銀、銅或前三名;或代表湘潭大學參加全國性及以上體育比賽並獲得獎牌;
(6)被錄取為全日制研究生;
(七)港、澳、臺華僑聯合會招收本科生來華學習,或按協議交流壹年以上者可授予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