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公司股東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自行規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未按約定繳納出資的,可以追究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和公司自身的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3 10 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
會議明確了改革的主要內容:壹是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足額出資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新華網-李克強啟動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