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按照同壹專業參加復試考生綜合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第壹誌願考生和調劑考生單獨排序,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少數民族骨幹計劃等專項計劃考生單獨排序)。綜合成績相同的考生,按初試第壹科目和第二科目成績由高到低排序。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的考生,應提供書面申請。
各二級招生單位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
(2)綜合得分的計算
綜合成績為初試成績和復試成績按相應權重之和,初試成績占70%,復試成績占30%,保留兩位小數。
綜合得分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成績=(初試考生總成績÷初試滿分)×100×70%+復試成績(百分制)× 30%。
(3)拒絕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錄取,或取消其錄取資格:申請人資格不符合要求的;復試成績不合格(60分以下);同等學力考生考試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體檢不合格;復試時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查的考生;應屆畢業生和當時可以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畢業的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9月1前);在報考、復試、錄取過程中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