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壹)取得博士學位並取得經濟師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即會計師、統計師、審計師、國際商務工程師)後,從事經濟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碩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經濟工作滿4年;
(三)大學畢業並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經濟工作滿5年;
(四)大學專科畢業,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經濟工作滿10年;
註:1。取得經濟師資格且取得畢業證或學位證滿1年者,按最高畢業證或學位證要求報名參加考試,畢業證前後專業技術資格年限合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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