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審核。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錄取手續和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2)取得的準入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是否與錄取通知書及考生檔案壹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本專業或專業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和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招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審查結果:
在評審中發現學生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評審不合格,應予取消;情節嚴重的,由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合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醫院診斷後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其入學資格。復審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參考以上內容?教育部官方網站-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