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衛生部、人事部頒發的《臨床醫學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任偉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及其他衛生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任偉發[2006 54 38+0]654 38+0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具體情況如下:
壹、臨床醫學專業:
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以指定醫生。
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類:
1.類別:
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衛生專業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1年。
2.部門:
(1)取得衛生專業中專學歷,擔任醫學、護理、技師職務滿5年;
(2)取得衛生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衛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在本專業工作滿1年;
(4)取得衛生專業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