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成立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研究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或違規違紀的投訴。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研究生提出的投訴進行審查,並在收到書面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結論並告知投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研究生對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學校復核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自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申訴。